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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:遏制大数据“杀熟”,还需更进一步

原标题:遏制大数据“杀熟”需更进一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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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每日经济新闻

每经评论员 王丽娜

国庆黄金周在即,大数据“杀熟”的话题在社交媒体上再度引发热议。从网友评论中可以看到,住宿、出行、票务、电商购物、网约车等领域仍然存在不少大数据“杀熟”行为。

近年来,大数据“杀熟”问题引发消费者广泛关注。去年7月,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针对大数据“杀熟”问题开展的调查显示,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“杀熟”普遍或很普遍;被调查者认为网购平台、在线旅游和网约车等消费场景大数据“杀熟”问题最多;而大数据“杀熟”又比较具有隐蔽性,维权往往难以举证;被调查者认为规范和减少大数据“杀熟”行为的最有效途径是加强监管。

大数据“杀熟”存在于多个行业且形式多种多样。就旅游行业来说,旅行的目的在于放松身心,因此大多数用户遭遇“价格歧视”一般会选择忍气吞声,若是诉诸法律或投诉,从时间上来看总是有点得不偿失。此外,部分用户对价格并没有那么敏感,鉴于大数据“杀熟”的隐蔽性,有时候也很难发现自己遭遇了“价格歧视”。

实际上,大数据杀的“熟”,恰恰是平台上黏性较高的用户,即老顾客。在以往传统的夫妻店,老顾客往往会受到优待。而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,“千人千面”的算法可以更好地助力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,但将大数据运用在“看人下菜碟”上,同样的商品或服务,经常购买的人反而要付出更高的价格,这无疑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,也不符合商业伦理。

某种程度上,用户可以接受平台为了“拉新”给予新用户较大优惠,却普遍不能接受同一商品不同价格这样的“价格歧视”。平台有失公允的交易规则,本质上会提高消费者的选择成本。

众所周知,互联网的一大优势便在于减少或消除信息不对称,提高效率。如若平台凭借企业与用户的信息不对称或消费者对于价格的不敏感,进行大数据“杀熟”,则无异于杀鸡取卵,长远来看,最终损害的也是平台的利益。

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印发的《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第十六条,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,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,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。《规定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《规定》正式实施后,大数据“杀熟”是否会得到明显遏制,包括在线旅游企业在内的互联网平台对《规定》的态度如何,惩罚措施能不能跟得上等一系列问题,最终指向用户是否能够避免成为任平台宰割的“小白”?

正所谓“得用户者得天下”,大数据时代,生意的路径精简了,但信任反而更加不能降级。令人欣慰的是,无论是近两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,还是即将落地的《规定》,都可以说是监管层面针对诸如大数据“杀熟”等问题实行的与时俱进的措施。

不过,笔者认为,从源头上减少甚至杜绝大数据“杀熟”行为的关键,在于一个提高和一个降低,即提高犯罪成本、降低维权成本。《规定》开了个好头,为其他行业遏制大数据“杀熟”提供了参考,但还远远不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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